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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制造设备和检测手段,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取得汽车罐车制造资格后,方可制造汽车罐车。 汽车罐车在批量生产前必须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试制和定型试验,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后,方可批量制造。汽车罐车的制造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标准、严格按设计图样制造。无上述规范、标准的,应由制造单位制订企业标准。制造单位如需改变设计,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对 底盘参数的改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试验并报省级以上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核准。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制造和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JB/T6897《低温液体槽车》和设计图样的规定。罐体外表面和外套内表面应经清洁、脱脂和净化处理;罐体和外套均应经真空检漏;罐体支承应牢固可靠。 制造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及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的规定。制造罐体的板材,投用前应进行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应包括每批材料的力学性能、每个炉号的化学成分和按本规程第11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探伤。复验数量由制造单位根据材料质量状况确定。材料复验结果,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和图样要求。材料代用应符合GB159附录A的规定。 制造汽车罐车的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制造单位在下料时,应及时移植材料标记(包括材料牌号、炉号、批号、编号及厚度等)并有移植记录。 筒体和封头制造的主要控制项目有:1.坡口几何形状和表面质量;2.筒体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和焊缝余高以及筒体纵焊缝棱角度;3.封头主要尺寸偏差;4.封头拼接焊缝之间、筒节的纵焊缝之间以及封头拼接焊缝的端点与相邻筒节的纵焊缝之间,其焊缝边缘间距应大于筒体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5.筒体纵焊缝不得布置在筒体横截面中心与最低点连接半径的左右两侧各20°范围内。 罐体应每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焊接和热处理工艺,应与所代表的罐体一致;2.罐体纵焊缝的产品焊接试板应在筒节纵焊缝的延长部位上;3.产品焊接试板应有产品编号和材料标记代号钢印,应由焊接罐体的焊工焊接,焊后应打上焊工和检验员代号钢印;4.产品焊接试板应经外观检查和射线探伤检查,评定标准与所代表的罐体一致;5.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罐体,其产品焊接试板应与罐体同炉热处理;6.产品焊接试板尺寸、试样的截取和数量、试验项目、合格标准以及复验要求,按GB150的规定执行。 制造单位能提供连续30台同钢号,同焊接工艺的产品焊接试板测试数据,证明焊接质量稳定,由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批代台减少产品焊接试板的数量。具体规定如下:(1)以同钢号、同焊接工艺,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内投料的产品组批,每批不超过15台。可以其中两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即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代替每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2)以批代台制作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时,只要有一块试板试验不合格,则所代表的批为不合格,同时,应立即恢复逐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受压元件的焊接必须严格按图样的要求和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对接焊缝和要求全焊透的T型或角接接头以及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型或角接接头,应按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从事主要受压元件焊接和焊接接头返修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焊工合格证书,且只能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接接头返修应制定返修工艺。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二次。对经过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如在进行返修,应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返修的次数、部位和无损检测结果等,应记入罐体质量证明书中。主要受压元件的焊缝焊完后,应在焊缝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打上焊工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可用简图记载,并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提供给用户。 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罐体,其焊接接头返修,应在热处理前进行,如在热处理后返修,应重做热处理。耐压试验后进行返修的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由于焊缝或接管泄漏而进行的返修,或返修深度大于壁厚的罐体,还应重新作耐压试验。 |